9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