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官网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的噪声均纳入污染防治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如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两个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官网截图。
在工业噪声管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工业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化设施设备布局、配备减振隔振降噪设施、使用低噪声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港务、林业和园林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三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如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与此同时,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应当合理控制噪声,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医院、学校、居住区周边道路以及群众投诉集中路段列为严管区域,并通过声学监测识别、电子监控等设备对机动车轰鸣行为进行取证。
如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批发零售市场、金属切割、石木加工等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营业时间,加强对经营活动噪声的管理,督促顾客控制音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在公共场所,《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等方式,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音响等外放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室内装修噪音同样是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社区及周边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约定严于本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和措施。
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10月15日前通过广州市人大官网渠道填写意见。